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愤而锯断下水管 侵犯”相邻排水权”

    相邻5家居民共用一条排水管道,因管道年久失修漏水,游某房屋受损,愤而将管道锯断,致使其余4家邻居不能正常排水。近日,阳曲县法院一审认为,游某的行为侵犯了众邻居的排水权,判令其接通排水管道,恢复排水系统原状。

    李某、田某与游某等5家同住在阳曲县城新华巷一排房屋内,互为邻居,为方便排水,早年一起修建了下水管道,其中游某家正好位于排水管道的下水一端。

    2006年11月,因下水管道年久失修发生漏水并给自家房屋造成损害,游某便将众邻居共同修建的下水管道锯断,以此解除自家的"水患"。然而,其行为使4家邻居无法正常排水,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,李某、田某等邻居遂于2007年11月,以侵害他们的相邻排水权为由,将游某起诉到法院。

    法院审查认为,游某自行锯断众邻居共用的排水管道,导致邻居不能正常排水,确实侵害了邻居各方的相邻排水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和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判令游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接通与邻居共用的下水管道,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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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

      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《物权法》规定: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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